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錫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751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5年1月10日起至96年6月止為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街○○○號之「圓富展業有限公司」(下稱圓富公司)實際負責人,其明知圓富公司於上開期間並無實際交易、銷貨之事實,竟與圓富公司登記負責人 黃進興 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接續多次將表示圓富公司銷售貨物予如附表所示之富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富荏公司)等公司行號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即屬會計憑證之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共104紙,總金額計新臺幣(下同)80,654,236元,交予前開公司行號,嗣前開公司行號將所取得之圓富公司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前開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總額共計4,032,72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計算稅捐金額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黃進興、 沈慧玲 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案件稽查報告、圓富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變更登記事項卡、圓富公司章程、租賃契約書、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臺北縣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圓富公司於前開期間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及被告應於99年12月31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被告應於99年12月30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本件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且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佳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
┌──┬──────────┬───────────────┐│││提出申報扣抵額││編號│營業人名稱├──┬──────┬─────┤│││張數│銷售額│稅額│├──┼──────────┼──┼──────┼─────┤│1│富荏工程有限公司│3│1,217,000│60,850│├──┼──────────┼──┼──────┼─────┤│2│風情商行│14│374,683│18,735│├──┼──────────┼──┼──────┼─────┤│3│偉良興業有限公司│13│12,068,730│603,437│├──┼──────────┼──┼──────┼─────┤│4│祐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6│5,718,800│285,941│├──┼──────────┼──┼──────┼─────┤│5│宏澤國際工程有限公司│1│500,000│25,000│├──┼──────────┼──┼──────┼─────┤│6│新煒企業有限公司│28│25,727,231│1,286,368│├──┼──────────┼──┼──────┼─────┤│7│佳祺有限公司│2│584,516│29,226│├──┼──────────┼──┼──────┼─────┤│8│宏喜消防工程行│2│1,000,000│50,000│├──┼──────────┼──┼──────┼─────┤│9│永泰順實業有限公司│14│8,413,657│420,686│├──┼──────────┼──┼──────┼─────┤│10│捷飛實業有限公司│6│1,495,463│74,774│├──┼──────────┼──┼──────┼─────┤│11│新維山股份有限公司│3│996,550│49,827│├──┼──────────┼──┼──────┼─────┤│12│烤友社有限公司│3│1,256,206│62,810│├──┼──────────┼──┼──────┼─────┤│13│漢風實業有限公司│9│21,301,400│1,065,072│├──┴──────────┼──┼──────┼─────┤│小計│104│80,654,236│4,03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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