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英(驗後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扣案之海洛英(驗後淨重O.O六公克),為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白粉,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英,驗後淨重O.O六公克,有該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為第一級毒品,核係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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