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参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八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昭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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