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35號
原告 譚建村
被告 吳俊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
法官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宗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35號
原告 譚建村
被告 吳俊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
法官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宗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