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莊榮兆
訴訟代理人 蔡英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宜禧 、 梁友文 、 張毅 、 周乾山 、楊麗
雪、 常照倫 間提起再審事件,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93年度中小
更字第2號損害賠償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元,則
本件再審之訴,依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
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