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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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02號
上 訴 人  徐雅敏
       趙福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玉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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