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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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02號
上 訴 人 徐雅敏
趙福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玉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