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53號
原 告 謝旻樺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瑜
被 告 蔡佩岑
張漢威
洪閔偉
李東晋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子婷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