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天富 右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古金男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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