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陳雅雯 被告 郭明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3號,嗣改分為111年度交簡字第2580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方佳蓮
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