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4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43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債務人丙○○
15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