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96年1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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