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王春美復華商業銀行北│94年9月18日│85,192元│0000000│││││斗分行│││││├──┼───────┼───────┼───────┼────────┼────────┼──┤│002│ 黃國禎彰化縣鹿港信用│94年9月30日│49,500元│BA0000000│││││合作社彰鹿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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