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曾秀貞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4,4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三、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如有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及其最近一個月內之登記謄本。
四、提出金融機構自受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之證明或已向金融機構提出協商請求之證明。
五、提出車貸及房貸契約書等相關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之所有存摺封面及完整內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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