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