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權
方文君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執行羈押,經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年四月十五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至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起,第七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燦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黃嬿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