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五七號返還房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惟如非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自無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該判決書第九頁第十一行起,申報地價應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四一、五七0元(詳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惟鈞院誤載為九四、八十七元,是面積為八十九平方公尺,申報總價額共計為三、六九九、七三0元,鈞院誤算為申報總價額共計為八、四三八、九0八元八角,爰依法聲請更正正確之土地申報總價額等語。
三、惟查依聲請人前揭所述之事實,顯然並非該判決有誤寫、誤算,或有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而係對於判決所定相當於租金損害金額之計算基礎聲明不服,本判決並無誤算,聲請人竟執此事由聲請裁定更正,其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