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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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國論選任辯護人康進益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四月五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