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同年四月十八日裁定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故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鎮遠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