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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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簡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簡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展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展維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即擅自侵入告訴人之住宅,破壞告訴人之居住自由及安寧,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9頁),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心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0120號被告許展維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展維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17日中午12時40分許,見 許承嗣 位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大門未上鎖,未經許承嗣之同意,即徒手開啟大門進入屋內,嗣因許承嗣聽聞腳步聲前往查看始悉上情。
二、案經許承嗣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許展維於警詢時及偵查│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中之供述│未經告訴人許承嗣之同意,││││即徒手開啟告訴人住處大門││││並進入告訴人屋內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許承嗣於警詢│證明告訴人於上開時、地,│││時之證述│在臥室睡午睡時,聽到家中││││有腳步聲,但沒有聽到喊門││││、敲門或拉門聲,前往查看││││後,發現被告在告訴人家中││││,經告訴人詢問被告以:「││││你要幹嘛」等語,被告很慌││││張,表示要借停告訴人住家││││門前之停車位等語,告訴人││││因而報警之事實。│├──┼────────────┼────────────┤│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南亞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當場逮捕之事實。│││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檢察官賴心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曾子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