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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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1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福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2,7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1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福振│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78%│││10845││5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劉福振│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199832││5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福振於民國107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6月08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20日止累計13,275元正未給付,其中10,845元為本金;1,13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福振於民國106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20日止累計219,496元正未給付,其中199,832元為本金;18,37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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