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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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953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治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利息起算日,並釋明其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