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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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2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童 韋儒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岳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2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岳蓁、童│自民國109年1│自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317558│韋儒│2月01日起│5月17日止│九│││元│├──────┼──────┼───────┤││││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5月18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岳蓁、童│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7558│韋儒│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童韋儒 於民國102年間至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吳岳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3萬4,38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童韋儒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1萬7,55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岳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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