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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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975號債權人 楊張彩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婉妮 、 陳儒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本件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請求,故請提出對曾婉妮、陳儒宏請求之依據(曾婉妮非本票共同發票人,其所簽立之契約,係與聲請人即債權人楊張彩蓮共同投資,且為附條件之給付。又本件本票受款人為曾婉妮,非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楊張彩蓮),若無法提出,請撤回本件之請求。
三、若提出上開請求之依據,則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利率,並釋明其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