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友亞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友亞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友亞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核定之營業稅,仍在復查行政救濟中,債權尚未確定,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5年度司字第28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96年度聲字第2582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10月22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