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本件應補正之書狀及相關文件資料│├───────────────────────────────┤│(一)提出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近兩年存款帳戶往來資料。│├───────────────────────────────┤│(二)聲請前兩年迄今之財產、收入、支出之增減變動情形(請製表逐項││說明)。│├───────────────────────────────┤│(三)預先提出清償計劃供本院審酌。│└───────────────────────────────┘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曾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