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0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 廖金蘭 、 湯家珍 、 湯守貞 、 湯碧珠 、 湯平進 、湯秋玲、 湯堯東 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