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8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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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8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復職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八四一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軍事情報局代表人 薛石民 右當事人間因復職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四三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須以原判決所列對造當事人為再審被告。又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係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甚明。如本非原判決之對造當事人,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再審原告因復職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及再審之訴,歷經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六七號、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九一號及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四三九號判決予以駁回各在案。卷查,上開判決係以國防部為被告及再審被告,茲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改列本非原判決當事人之軍事情報局為再審被告,揆諸首開說明,其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