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交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交簡字第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六八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二次酒駕行為,在緩起訴期間仍不知悔改,枉顧他人行車之交通
安全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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