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定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慧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台幣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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