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