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126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吳賢明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黃馨儀 律師 許乃丹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5月23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黃科瑜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