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棋森 即 張水強 之繼承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