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66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可欣 即蔡佩
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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