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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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68號
原   告  翁頂翔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何甘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8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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