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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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095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送達代收人  孫資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舜翔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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