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小字第6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小字第6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