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丙○○住台南縣新市鄉三舍村
15之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丙○○住台南縣新市鄉三舍
村51之2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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