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95號
原   告  杜周寧安
被   告  陳春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
○路○○號房屋,並請求被告給付近五年來之租金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賠償原
告5,000元之損害。經查,原告請求遷讓之房屋課稅現值為13,1
00元,有該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遷讓房屋部分即應以該價
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請求賠償部
分,則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1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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