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鈞翊
相 對 人  安德康 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青松
訴訟代理人  張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惟聲請人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
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然該審查決定通知書上
係載明「聲請人雖不符合無資力,但為勞動部委託案件(法
律扶助法第10條第5款)....」,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並非以聲請人無資力為由,自不
適用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查聲請人於102、103年度薪
資所得為280,542、323,705元,並於103年4月23日以20萬元
獨資申請設立善築空間設計,雖於104年7月7日歇業,但於
104年7月16日又出資2萬元,與 許瓊雲柯佐霖 共同成立善
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聲請人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5
年4月25日南市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商業登記抄
本、善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章程
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5、16頁、第28至36頁),堪認屬實,
難認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8,447
元,應繳納裁判費本為3,31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之規定,可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提起本件訴訟僅
需先行繳納裁判費1,655元,尚難認聲請人無資力負擔。準
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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