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34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瑞雪
       邱益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紹萍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雄簡字第13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2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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