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陳清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淑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1,000元外,尚應
補繳3,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