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陳清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淑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1,000元外,尚應
補繳3,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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