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桃調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皇昱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生
相 對 人 興和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興和榮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誤載為興合
榮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地為新北市○○區○○街○○○
號2樓之3、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公司地址為新北市○○區
○○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