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容忍地上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36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為新台幣(下同)1,148,400元(即以系爭土地當期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5,280元,乘以原告所主張之地上權面積145平方公尺,乘以土地法規定之租金上限年息10%,再乘以15倍,即5,280元x145平方公尺x10%x15倍=1,148,400元),而該土地其中145平方公尺之地價為3,030,500元(即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900元乘以145平方公尺,即20,900x145=3,030,500),以前者為低,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