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店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簡志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6月27日新北警店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志明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扣案之瓦斯鋼瓶玩具槍壹支、瓦斯鋼瓶壹罐、瓦斯鋼瓶空瓶貳罐
、4MM鋼珠彈貳包均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6月10日22時30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網路帝國網咖)
。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簡志明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瓦斯鋼瓶玩具槍1支、瓦斯鋼瓶1罐、瓦斯鋼瓶空瓶
2罐、4MM鋼珠彈2包可證。
三、扣案之瓦斯鋼瓶玩具1支、瓦斯鋼瓶1罐、瓦斯鋼瓶空瓶2罐
、4MM鋼珠彈2包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