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店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謝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6月5日新北警店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世宏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
設備之工具,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開鎖工具一批共肆拾柒件均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5月22日14時20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號旁巷內。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
他安全設備之工具一批共47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二)扣案之開鎖工具一批共47件可證。
三、扣案之開鎖工具一批共47件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第
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