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39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29日下午5時32分在本院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柒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其中
捌萬伍仟柒佰捌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