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乙○○、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238,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