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6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乙○○、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238,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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