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聲請人 李彥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係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業已成年,有訴訟能力,得獨立為訴訟行為,無須再列其父 李輝煌 為其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該裁定有何再審事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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