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明隆 (即 高子 之繼承人)

蘇寶雀 (即高子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靜如汪明珠高宏文林品杉林進長林欣璇林良芹林孟臻林孟璇李建國汪明陽張幼高德銘高文德張高美惠林阿納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400元(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占用面積28㎡=10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張嘉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