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調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15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朱建成

盧美子

陳宜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金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肇事資料已回覆,請於文到5日內到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原告姓名、地址及被告姓名、地址之更正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起訴。

二、請提出原告盧美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陳報本院110年4月26日函文待陳報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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